分布式光伏红黄区域可提升承载力后开发配储需15-20%/2h

发布日期:2023-11-03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核心提示:11月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11月2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就户用光伏备案主体规范、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评估、接入电网运行规范等方面就该省分布式光伏发展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

文件中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备案”原则,规范项目备案主体。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以备案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申请备案。

同时,对于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督促开发企业确定每个户用光伏项目的运营联系人,共同形成“事有人管、问有人解、责有人担”的良好互动局面。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信息变更工作于2023年底前完成。

文件指出,要提升分布式光伏涉网性能,促进网源协同发展。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详见《河南公布18地市分布式光伏可开放量,不足8.6GW》),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坚持就地就近消纳。依据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

在政策解读(详情见文末)中,河南发改委特意指出,对评估为红色或黄色的区域,并不是停止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各地要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提升工作方案,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接入承载能力;鼓励光伏开发企业在红色、黄色区域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共同为分布式光伏发展拓展更大空间。

在随文件发布的《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文件)中,提出分布式光伏接网的详细要求:分布式光伏开发总规模应满足《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承担起成为合格电源的责任和义务,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并按照“光伏+储能”等方式进行开发,确保具备一次调频等相关调节能力;

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的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力已接近饱和,确需接入的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承载力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区域,在承载力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接入。

对于黄色、红色区域,通过加大电能替代力度、优化用电负荷曲线、合理布局储能设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方式可提升接入能力。通过配置储能提升承载力的,一般黄色区域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2小时,红色区域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20%、2小时。

根据信息统计,今年以来河南已经成为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最大的省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分布式光伏装机已经达到8GW,不出意外的话,全年累计装机将突破10GW,成为我国第一个分布式光伏年装机规模突破10GW的省份,其中大多以户用为主。

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的快速增长,河南电网正面临严峻的消纳压力。有行业人士反馈,从一季度开始,河南部分光伏电站的限电率达到了20-30%,分布式光伏装机的快速增长也给其他形式的新能源消纳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而河南这一版分布式光伏规范发展的文件历经两次征求意见修订,终于出台,也将进一步影响河南分布式光伏的发展空间与市场格局。

文件原文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航空港区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光伏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20〕23号)、《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探索创新模式,持续提升发展环境

(一)强化统筹引导。各地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切实履行科学规划和管理职责,认真摸排党政机关、公共建筑、工商业及户用屋顶资源,引导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统筹推进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结合电网承载能力和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科学调控发展节奏,强化供需协同水平。

(二)鼓励开展模式创新。支持各地与光伏上下游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探索构建增量配网、智能微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研究推动“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因地制宜引导新兴领域智能光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业态模式创新。

(三)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以备案之名行行政许可之实。同时,要严格落实项目备案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制度,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金融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收益和风险的宣传提醒,切实维护群众知情权,为分布式光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良好环境。

二、持续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户用光伏健康发展

(一)推行合同约定规范化。引导居民用户和光伏开发企业、户用光伏经销商,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规范化合同范本,加强协商,进一步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为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合同(协议)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

(二)强化企业自律行为。户用光伏开发利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要求规范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采购使用光伏发电组件,确保项目安全运营。

(三)规范户用光伏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备案”原则,明确项目备案主体,具体建设方由屋顶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提供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相关资料,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备案信息中须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

各地备案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支持力度,根据业主意愿,指导当地电网公司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备案服务。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与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加强联系,建立定期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针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用足用好信用平台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全力维护户用光伏市场秩序。

对已建成并网的存量户用光伏项目,各地要指导电网企业开展项目信息摸排,明确房屋屋顶产权所有人、光伏发电资产所有人,督促光伏发电资产所有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项目运维、安全责任单位,推动形成“问有人解、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良好局面。摸排汇总报备等工作于2023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调节能力,促进网源协同发展

(一)认真落实接入承载力评估要求。各地组织电网企业开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并适时缩短测算公布周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新能源云平台应用建设,为查询信息、发布结果提供便捷服务。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等相关抽查评估工作。

(二)持续提升承载能力。各地要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提升工作方案,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鼓励光伏开发企业在红色、黄色区域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

(三)坚持就地就近消纳。依据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即期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各级电网主变(配变)所接入的光伏容量(含已备案在建或待建容量)不应超过设备额定容量的80%。鼓励户用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实现用户侧就近就地消纳,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益,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

(四)规范涉网技术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我委组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制了《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要落实文件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信、保护、计量、自动化等技术标准,接受统一调度,公平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促进网源协同互动。

各地可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河南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实际,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快速增长,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月度新增规模连续保持全国第一,为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供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面临的就地消纳日益困难、商业模式需要完善、技术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国家能源局今年6月份专门发文启动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要求包括我省在内的试点省份抓紧开展相关工作。部分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较快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本省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鉴于以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国家要求,借鉴先进省份做法,启动了《通知》编制工作。编制过程当中,编写组专程赴国家能源局开展汇报衔接,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与行业协会、骨干企业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建议,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通知》文稿。

《通知》立足我省实际,对鼓励探索创新模式、持续提升发展环境,持续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户用光伏健康发展,提升分布式光伏调节能力、促进网源协同发展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有利于促进全省分布式光伏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对户用光伏备案主体进行了规范

当前,我省户用光伏电站大多采用合作开发模式建设,以居民名义备案,由企业出资建设,容易出现收益主体与责任主体错位的情况。为此,《通知》依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备案”原则,规范项目备案主体。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提供相应材料,以个人名义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通知》要求各地备案机关根据业主意愿,指导当地电网公司为企业提供代备案服务,为企业投资营造良好环境。

三、开展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引导通过加快配电网建设、配套建设储能等方式,拓展发展空间

国家能源局2019年编制印发了《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今年又进一步要求包括我省在内的试点省份抓紧开展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开展测算,根据低压配电网承载能力明确红黄绿区域,并按季度公布,主要目的是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地消纳难问题,为促进供需协同、网源协同提供支撑。需要强调的是,对评估为红色或黄色的区域,并不是停止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通知》专门要求,各地要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提升工作方案,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接入承载能力;鼓励光伏开发企业在红色、黄色区域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共同为分布式光伏发展拓展更大空间。

目前,全省第三季度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已经完成,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已陆续在本单位网站进行了公布。同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发建设了信息平台,统一汇集整理各地结果,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平台二维码附后)。

四、《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的作用

当前,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已经超过2700万千瓦,成为我省仅次于燃煤发电机组的第二大装机类型。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技术标准,一方面能够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为促进全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也能够明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标准,加快接网流程。为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相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制了《河南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技术规范(试行)》,从接入系统方案、储能推荐场景、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计量、涉网性能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技术标准,逐步推动分布式光伏与其他类型电源共同公平参与电力系统运行调节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为保障电力供应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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