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开发企业为独立法人企业,资金实力强,具有开发建设和运营经验。
2. 落实项目用地条件,光伏项目需提供全部光伏场区的四至范围坐标,并取得县级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关于项目选址符合用地政策且同意项目选址的意见。应按要求避让基本农田、耕地、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等,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需以光伏复 合项目进行申报。鼓励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现有建设用地、 农业大棚、养殖业大棚、高速公路边坡、油田气田等开发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
3. 项目应具备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优先鼓励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县(区)谋划布局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可开放容量范 围内的项目免除储能配建责任;可开放容量为零的县(区)或超出可开放容量申报的项目,需通过安装电网远程调控装置、配置储能(冀北电网和南网分别按照20%、15%比例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承诺参与调峰等方式开展项目建设。
4. 项目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并由县级政府和开发企业出具按期并网承诺函。对于需配建储能的项目,允许光伏部分先行并网,配套储能可自行建设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建成时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 日。
5. 县级政府不得强制增加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其它附加条件。
6. 已种植小麦等粮食作物的区域不得开展项目申报,避免出现割青毁粮情况。
7. 严禁拆分项目。要科学评估项目场址周边资源条件,不得“化整为零”,避免将具备开发集中式光伏项目的资源拆分为多个地面分布式光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