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能监办发布“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发电机组以及新型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结算、市场交易衔接、调试电量辅助服务分摊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独立新型储能:
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省内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年内最近一次同类型储能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年内无同类型储能纳入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的,且在政府核价范围的,按照政府有权部门核定的商运期电价结算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
独立新型储能上网电价仅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并在进入商业运营后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则上不安排发电量;因电力应急调度发电的,其上网电量按照应急调度相关价格机制结算。因电力保供需要,政府有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辅助服务分摊,按3倍执行。即:辅助服务分摊费用=3×总分摊费用×调试期上网电量/所有机组上网电量。分摊的上限费用为当月上网电费的10%。
独立储能因自身原因,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3个月后仍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则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至商业运营期间,辅助服务分摊按5倍执行。
辅助服务费用分摊上限为当月上网电费的10%。
浙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