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加快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建立风电、光伏等绿色电力参与市场的长效机制,构建“电网+绿电+绿证”的绿电供应体系。
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推动分散式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促进新能源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完善核电与地方融合发展互利共赢机制。积极引入西北清洁能源基地、藏东南清洁能源电力等区外清洁低碳能源。
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为县、乡镇、村提供一揽子供能用能解决方案。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有序加快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探索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储能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聚焦新能源、“新能源+”新业态场景、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等技术前沿领域,加快突破和应用一批清洁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支持区内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支持引进或建设国家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西分中心)等能源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持续用好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分布式发电项目、农村能源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统调发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项目等,鼓励市县出台支持风光电、新型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氢能、海洋能等发展的财政政策。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创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绿色调控职能,强化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法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权限下放至属地备案,研究新能源竞争性配置和陆上风电核准权限下放,适时将风电等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探索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实施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等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业务许可豁免和简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