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方案》明确,将新疆2021年起投产的新能源平价项目发电量全部纳入电力市场,以市场均价(年度直接交易均价)为基础,当新能源项目疆内实际交易电价低于市场均价,按照市场均价与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疆内实际交易电价高于市场均价,按照实际交易电价与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价差部分由大工业用电顺价均摊。今后,当市场均价达到或超过0.262元/千瓦时,不再给予差额电价支持,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实际交易电价。
同时,方案引导重点用能企业更多使用新能源电,引导企业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对孤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企业及其他能效水平低、污染大的大工业用电企业,2022年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在全区平均水平上上浮5个百分点,努力推动重点用能企业提升新能源用电占比。
新疆风能资源总储量、太阳能全年平均日照时数均居全国前列。“十三五”以来,新疆充分发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已建成哈密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昌吉等8个地州百万千瓦级新能源集聚区,初步实现了新能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