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四五”末 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电车汇  作者:中国风光储网--新闻中心

核心提示:河北:“十四五”末 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
  4月9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政策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主要城区基本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乡镇重点区域覆盖快充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运营充电桩和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率达到100%,实现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部件安全检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编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方案

科学预测需求和评估效果。各地要科学预测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充电需求,明确“十四五”期间场站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停车和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关键指标。评估现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及使用情况、老旧设备拆除及换代升级和可用于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与存量土地资源,实现科学均衡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合理布局建设方案。各地在充分预测需求和评估前提下,以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电站应加强论证。涉及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计划做好衔接。

(二)加快主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区域。各市要进一步优化主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充电站,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并合理更换老旧充电桩,提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和用户充电体验。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情况,到2025年,各市要建成不少于1个繁华商圈快充站,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停车位20%的示范工程。

居住社区。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监督。存量小区,各地充电基础设施与住建主管部门要制定存量小区充电桩建设改造专项行动计划,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等相衔接,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库,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推进。

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应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错峰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能力。

(三)加快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纳入各地综合督查考评范围。引导社会企业重点在乡镇机关、乡镇医院、商圈、车站、乡村物流基地等地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到2025年,各市至少建设1个充电基础设施“示范乡镇”和2个“示范村”。

(四)加快省、国道和高速公路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公共道路快充站的布局和建设。加快国道、省道快充站覆盖,满足省内地区间新能源汽车通行需要,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积极探索商业化新模式。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督促高速公路服务区产权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与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已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并运营的充电站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同步改造提升充电服务能力。“十四五”期间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建设要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实现在运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100%。

(五)加快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接入

各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运营充电桩以及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数据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充电运营企业应将充电桩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各地公安部门应将在冀注册的新能源车辆数量推送平台,并每月同步更新数据。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将在冀生产和注册的新能源汽车运行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做到接入省级综合服务平台数据实时推送更新。

三、技术创新

(六)发挥雄安、正定自贸试验区引领示范作用

支持电网企业与社会力量在雄安新区、正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车辆到电网(V2G)充电站试点示范项目,加速推进V2G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在雄安新区、正定自贸试验区开展“光储充放”充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七)加强充电技术创新

鼓励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支持多车型换电互融互通,提升换电模式的通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加快大功率充电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提升充电效率,推动产业各方协同升级。探索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应用。

(八)推广智能有序充电

研究将智能有序充电功能纳入电动汽车和充电桩产品准入管理,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满足智能有序充电功能和需求。各地要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通过研发能源控制器、能源路由器等设备,研究基于削峰填谷、负荷越限实时控制等有序充电控制策略,分析实时负荷信息和各充电桩实时充电情况,在保证生产生活用电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最优经济性原则,编排合理的充电计划,并对其充电计划进行本地实时优化。鼓励各地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价格部门要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

(九)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桩规划、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桩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各市要分别打造不少于2个新建和不少于3个存量小区的试点社区,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十)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加快推进唐山市重卡特色类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国家试点工作。围绕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和港口内部集卡的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网约和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体验。到2025年,各市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建设换电站示范工程项目。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为日常重点工作,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市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和综合协调,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十二)完善居住社区推进机制

具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挠用户建桩并配合做好现场勘察、现场施工、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收到业主或者充电桩建设单位举报物业公司,经主管部门核实属实,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者,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积极支持配合充电桩安装的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可予以专项奖励。

(十三)强化电力需求服务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管路通道等资源予以保障,合理提高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和廊道资源预留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管理。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提升设备运维能力与充电秩序维护

充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各市根据地方情况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管理规范,细化管理措施,避免油车占用以及新能源汽车长期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油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适时启动相关工作,提出停车占位不充电行为认定方式,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和惩戒措施,纳入个人诚信机制,为充电车位管理提供保障。

(十五)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十六)强化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应用

进一步完善省级综合服务平台档案管理、实时监控、奖补管理等功能,加快健全奖补发放机制,全面落实奖补申请、审核、发放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根据用户需求建设特色应用场景,辅助政府、企业决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七)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促进行业优胜劣汰,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将充电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覆盖至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加强充电市场监管,研究出台充电市场管理办法,保障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十八)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无需备案,商业运营的项目纳入县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后由属地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等手续。

(十九)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各市将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纳入新基建专项债券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支持范围。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基础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各市研究探索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管理模式和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先行先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深入抓好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9日



 
关键词: 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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