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所提到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指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规范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逐步按照“光伏+储能”方式开发建设,以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用电安全为原则,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进行储能配置。
屋顶分布式光伏配套储能,可选择自建、共建或租赁等方式灵活开展配套储能建设。
屋顶分布式光伏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自然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不大于50千瓦。
配套储能原则上应在主要并网点集中建设,优先采用380伏并网,并网点应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点附近,以解决部分台区电压偏差、设备重过载、就地无法消纳等问题。
配套储能以不出现长时间大规模反送、不增加系统调峰负担为原则,综合考虑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模、负荷特性等因素,确定储能配置容量,提升系统调节能力。
配套储能装置应满足10年(5000次循环)以上工作寿命,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