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海上风电发展

发布日期:2022-03-12  作者:中国风光储网--新闻中心

核心提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海上风电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刘平:

深远海风电开发急需配套政策支持
 
记者  安海燕
 
在能源需求和“双碳”目标的双重背景下,加大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力度成为必然趋势。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化学富岛公司化肥二部副总经理刘平,就管理、规划、消纳等方面,提出加快出台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配套支持政策建议。
 
刘平介绍,一般认为水深大于50米~60米为深海风电,场区中心离岸距离大于70千米~80千米为远海风电。“十三五”以来,我国海上风电发展迅速,但开发区域主要集中在近海海域,而近海风电建设面临与近海养殖、渔业捕捞、运输航线等争夺有限资源的问题,且近海风电资源开发即将饱和。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在“双碳”背景下,加大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力度是必然趋势。
 
刘平认为,我国深远海风电具有全年平均风速高、利用小时数多等风能资源优势,且国内海上风电技术趋于成熟,深远海风电开发潜力巨大。纵观全球,目前欧洲深远海海上风电走在前列并陆续开发了多个深远海风场,已实现为油气田供电、接入陆上大电网,实现综合能源岛等多种应用场景,极大促进和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急需从国家层面出台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配套支持政策,打造我国深远海风电开发和海洋经济新的增长极。
 
刘平建议,应尽快开展我国深远海海上风电规划,建立健全深远海海上风电管理体系,出台适用于深远海区域海上风电的建设管理办法,并加大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制定深远海海上风电补贴力度,大力培育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市场。建议沿海地区各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完善细化深远海海上风电规划的编制,创新深远海海上风电的管理制度,建立以能源和海洋为主体,联合其他关联行业部门,共同协调发展深远海海上风电;通过制定激励机制,发挥市场的作用,挖掘市场潜能,带动多种产业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源的整合,加快完善产业链建设;制定专门针对海上分散式风电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海上分散式风电的核准审批文件以及对发展分散式风电的各项补贴优惠措施。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鼓励深远海风电就地消纳政策,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就地为海上设施(海上平台、海岛、船舶等)供电消纳项目应予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张海文:

快速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发展
 
记者  陈佳邑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就海上风电如何快速有序发展提出具体建议。
 
张海文介绍,海上风电是清洁的永续能源,是传统能源的重要替代方案,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同时,海上风电是重要的海洋新兴产业,具有产业链条长、技术含量高、产业规模大的特点,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海上风电作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将迎来大发展期。当前,我国已跻身世界海上风电大国,多个沿海地方政府也明确提出在“十四五”期间要加强海上风电的发展。但同时,海上风电发展也存在着规划、用海、支持配套政策等诸多问题,亟需从统筹规划、法律法规、政策保障等方面予以系统推进。
 
如何推动海上风电快速有序发展?张海文建议,一是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开发利用规模、产业链条和技术提升、空间布局、海陆风电统筹、产业融合等进行海上风电发展顶层设计。特别是,应根据“双碳”目标、各类新能源发展规律,结合中国实际,科学设定海上风电发展规模;根据海洋风能资源禀赋和区域能源供求状况,促进沿海地区海上风电规范和健康发展,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根据产业和技术短板、弱项,提高大容量海上风电机组制造能力、安装维护能力,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推进风电与制氢、风电与其他海洋产业融合发展。
 
二是优化海上风电布局,科学规划建设深远海海上风电场。应严格限制风电在滩涂和近岸地区布局,进一步明确产业走向深远海的导向要求。目前我国近海海上风电场属于“见缝插针”的开发模式,与航道、养殖等其他用海项目交错布局,难以形成海上风电的规模化发展。未来深远海的海上风电布局要走集群化开发的道路,从初步研究来看,渤海中部、江苏外海、台湾海峡(台湾浅滩)、粤东粤西、北部湾等海域具备规模化、成片化发展海上风电的潜力,最新印发的《“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重点打造山东半岛、长三角、闽南、粤东、北部湾等海上风电基地集群”。同时还应充分考量其对渔业资源、海洋环境、海上航线等影响。因此,需尽快修改完善在我国领海之外海域布局海上风电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领海外风电开发等用海以海上构筑物方式进行管理,为海上风电用海审批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国家主导布局若干海上风电基地,减轻碎片化布局对其他海洋活动的影响,提高海上风电的规模效益。
 
三是统筹海上风电和岸上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海上风电缆和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和沿海传统能源产业的协同发展效应和共生模式,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和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制定措施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国外海上风电场投资和建设。推动我国企业同国外企业在技术、标准、环保、运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政府层面开展产业规划、海域使用管理、海岸带空间规划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分享发展经验,为全球海洋新能源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江苏如东海上风电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江苏如东海上风电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全国政协委员郝振山:

打造海上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体系
 
记者  周飞飞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服(14.980, -0.59, -3.79%)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郝振山就积极推进海上风电与海上油气等海洋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提出建议。
 
郝振山介绍,海洋蕴藏丰富的能源资源,在“双碳”目标下,我国正积极推动海洋油气和风电的开发利用。但长期以来,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以单一能种开发为主,海域利用效率和项目整体效应不足。为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当前许多沿海地区都在进行海域多用途利用模式的探索实践,众多国际石油公司也纷纷探索海洋油气、海上风电等海洋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未来,打造海上综合能源开发体系,由单一资源开发向多能集成开发转变是必然趋势。
 
郝振山认为,随着绿色能源需求逐步增加以及近海油气和风电资源开发趋近饱和,海洋资源开发走向较深海域是大势所趋,而油气和风资源协同开发是最现实、最经济的选择。
 
为此,郝振山建议:
 
一是统筹海域开发管理,推进海域资源共用。统筹海洋功能区划,将海上风电和海洋油气区块纳入国家统一规划。对于油气作业与海上风电重合的区块统一审批,对于已开发油气田矿区出台相应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指导意见,鼓励海洋油气企业参与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推动海洋资源共用,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海上风电和海洋油气综合开发利用属于海洋能源综合利用新模式,主管部门可针对此类项目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同时鼓励企业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保障海上风电优先消纳,鼓励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电价促进该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示范项目引领,加快海洋经济建设步伐。主管部门加大指导力度,以示范项目为先导,积累经验后再大规模发展,确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良好。未来在海上风电和海洋油气综合利用模式成功应用的基础上,还可以结合海洋能利用、海上风电制氢和海洋牧场等领域,实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与融合发展,提升海洋开发效率和效益。
 
 

 
关键词: 海上风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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