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领域:对已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企业,应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做好用地管理,完成可研报告、系统接入分析、各部门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向自治区申报建设指标条件,否则原开发资源协议失效。
对已获自治区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建设方案文件要求按期实质性开工建设、完工和实现并网发电,否则取消项目建设权限。
对尚未开发的光伏资源,新增光伏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
风电领域:在12个月内完成风资源测风、编写风资源报告、可研报告、系统接入分析、各部门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确保达到向自治区申报建设指标条件,否则原合作资源协议失效。
已获自治区建设指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建设方案文件要求在6个月内申报核准,按期实质性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为标志)、完工和实现并网发电,否则取消项目建设权限。
对目前尚未开发的风资源,鼓励以风资源开发带动和促进风电装备制造及服务业协同发展,新增风电项目配备不少于10%容量储能项目,提高电网调峰调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