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同时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快机制创新、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发展目标和措施要求,对于破解发展瓶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譬如,针对居住社区建桩难,《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支持,为居住社区建桩扫清障碍,并明确既有居住社区和新建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安装要求,为后续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依据。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加快车网互动技术创新、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自动无人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发展。
在重点内容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关于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等多项问题。《实施意见》还指出,私家车是未来交通电动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领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车领域的市场渗透率达到20.6%,居住社区充电需求日益凸显。《实施意见》提到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要求物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既有居住社区要积极开展充电桩改造,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落实配建要求。预留安装条件的标准是要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要加强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在关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方面。《实施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公共充电桩达到81万个,其中,广东、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区的公共充电桩规模占比超过70%,而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我国高速公路充电桩1.38万个,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尚未实现全覆盖。《实施意见》提出要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对于城市公共充电网络,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顾;对于县城乡镇充电网络,要加快补齐建设短板;对于高速公路充电桩,要求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对于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要求加快配建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对外开放。
在关于新技术研发应用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继续加大新技术研发,持续完善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动力电池的储能特性,探索推广有序充电、V2G等形式,实现电动汽车与电网的协同互动。在矿场、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因地制宜推广换电模式。
《实施意见》在关于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方面提到,在充电设备运维管理、提升服务体验等方面提出优化措施。要求充电运营企业加强运维,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要求各运营平台强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电便利程度。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加大配套电网建设,相关部门要对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要求电网企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监管,规范转供电行为。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行业监管,要求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充电桩建设各环节安全把关。要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通过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服务平台加强监管。
在关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对公共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新技术补贴,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