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长春市(含榆树、德惠市、农安县)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管理办法范围。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三类。
《暂行办法》要求,充电基础建设遵循以下原则: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在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环卫、物流停车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加油(气)站、城市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电力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销售机构、充电设施生产企业、电池制造企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单位及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也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同时,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销售机构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私人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