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同时提出其他几种获得补贴的应用:
对符合要求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
对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移动充电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投运补贴;
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细则》还明确,可获得补贴的储能设施需向换电设施提供充电服务,同时要求储能、移动充电设施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报告,内部电池需符合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