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并执行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46,617,812.83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处置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在联合授信抵押合同中提供的抵押资产在一定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3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概述
2023年1月18日,债权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申请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006)。
苏州中院于2023年1月29日审查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事宜(公告编号:2023-017)。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苏05破申1号],法院同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债权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务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进入预重整。
本院认为,债务人系上市公司,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决定对债务人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基本情况
根据《决定书》[(2023)苏05破申1号之一],苏州中院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相关情况如下:
1、临时管理人成员:常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2、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制作相关报告;
(2)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4)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5)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6)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7)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8)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标志着公司向重整事宜迈向重要一步。预重整是为了降低重整成本,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成功率。将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各项工作。公司将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其他说明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法院启动中利集团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苏州中院送达的(2023)苏05破申1号《决定书》;
2、苏州中院送达的(2023)苏05 破申1 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