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早在2019年7月,基于一汽解放对于孚能科技动力电池产品的需求,且上海锐镁向一汽解放提供包含孚能科技动力电池在内的三电产品,孚能科技与上海锐镁签订了《汽车零部件采购合同》,孚能科技向上海锐镁提供动力电池系统。 2019年11月、12月,孚能科技、一汽解放、上海锐镁三方先后签订《会议纪要》和《三方协议》,约定2019年孚能科技须按照一汽解放的生产计划保证供应8000套电池系统,其中1~2000套电池系统款项上海锐镁需在收到一汽解放货款后6个月内支付给孚能科技,在上海锐镁不能按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一汽解放将监控对上海锐镁的账款;其余2001~8000套款项由一汽解放直接向孚能科技付款。
而孚能科技此前也表示,已按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锐镁、一汽解放供货8000套电池系统。但孚能科技披露截至2021年9月,一汽解放尚未支付827套电池系统款,上海锐镁尚未支付2000套电池系统款。
2021年4月,孚能科技曾与上海锐镁签署相关协议,约定上海锐镁分期支付货款, 首笔货款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但除了与孚能科技的纠纷外,上海锐镁还有两个生效判决,共计金额1490.72万元,同时上海锐镁已被列为被执行人。随后孚能科技对上海锐镁进行沟通回访及多方面了解后,认为上海锐镁还款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孚能科技与一汽解放有部分代付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14536.38万元的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152.53万元。孚能科技将一汽解放、一汽奔腾、上海锐镁作为共同被告向长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孚能科技表示收到了法院下达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书,上海锐镁新能源支付孚能科技货款1032896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等。
随后,孚能科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改判一汽解放、一汽奔腾对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最近的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孚能科技称,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就诉讼涉及的2000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10415.12万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